賣場說明:
創立於1950年,舊址位於萬華西昌街的土地公廟前,第一代曾祖父以菜飯攤的形式販售,1980年因道路拓寬被迫搬遷,第三代接手轉型成店面並以自己的綽號:肥仔,登記商號為一肥仔麵店,店內招牌有蘿蔔排骨湯、豬油拌飯、炸紅糟肉等,曾獲得許多媒體採訪(非凡大探索、壹週刊、一步一腳印、尋找台灣感動力、進擊的台灣、智富食代)。第四代接手後致力於老店創新,店內招牌蘿蔔排骨湯2023年榮獲亞太年度餐飲金獎,2024年榮獲聯合報主辦500碗店家。並利用20多年烘焙經驗研發出不含膨鬆劑的豆腐蛋糕,2022年榮獲亞太十大伴手禮金獎,2023年結合萬華在地青草茶文化研發出青草茶鳳梨酥,同年再榮獲亞太十大伴手禮金獎,2024年先後接受日本雜誌&Premium6及Premium8採訪推薦
菸害防制法修法宣導及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醒,菸害防制法修法於112年3月22日施行,電子煙、加熱菸於施行後屬於類菸品,將比照菸品進行管理;賣貨便仍將惟持管制菸害之高標準,對上述商品(含電子煙、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仍繼續維持不得販售,在此提醒買賣家,請勿觸法。
※提醒您:菸類商品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包括但不限於以「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上架菸類商品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法律責任。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並將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不等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動物應施檢疫物應注意事項
1.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3.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用藥注意事項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不得廣告販售未經環保署登記核准之環境用藥,違者處刊登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合法環境用藥應有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可至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
3.環境用藥相關資訊可參考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安全使用宣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