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說明:
※品牌介紹:為國內第一家,從牧場經營、分切、加工、銷售,產銷一貫化經營的專業畜產業者。經營者曾榮獲第一屆及第三屆履歷達人獎,並於2011年經營者榮獲有農業奧斯卡獎之稱的「建國百年十大神農獎」,受到專業性的肯定。 所販售的豬肉來自於彰化溪州直營履歷牧場所飼養的「陽光豬」,通過產銷履歷(TAP)與優良農產品驗證(CAS),讓消費者吃的美味又安心;另有販售豬肉調理品如無添加人工亞硝酸鹽的豬肉香腸、無添加磷酸鹽的Q彈貢丸、CAS調理法式豬排致力提供給消費者最「真實」的豬肉產品。
- ※出貨流程:接到訂單後將於三個工作天內出貨完畢,敬請留意包裹通知,並準時取貨。
- ※客服電話:(04)2462-6828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7:00(六日休息)
菸害防制法修法宣導及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醒,菸害防制法修法於112年3月22日施行,電子煙、加熱菸於施行後屬於類菸品,將比照菸品進行管理;賣貨便仍將惟持管制菸害之高標準,對上述商品(含電子煙、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仍繼續維持不得販售,在此提醒買賣家,請勿觸法。
※提醒您:菸類商品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包括但不限於以「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上架菸類商品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法律責任。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並將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不等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動物應施檢疫物應注意事項
1.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3.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用藥注意事項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不得廣告販售未經環保署登記核准之環境用藥,違者處刊登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合法環境用藥應有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可至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
3.環境用藥相關資訊可參考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安全使用宣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