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說明:
臺南市第一漁權會漁業生產合作社,成立於民國80年間,由北門、學甲、將軍、七股、佳里等五區的漁民共同催生而成,成立主因是為了解決虱目魚每逢盛產期即因供需失調而造成魚貨滯銷、價格崩壞等嚴重影響漁民生計的問題,為此,行政院農業委會特選定現址,協助興建水產加工廠,改變虱目魚的原始樣貌,本社二十九年來不斷變化及調整商品內容,以期望能與消費需求進一步接軌,同時不斷擴充增加其他水產品之加工及銷售,並取得HACCP及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國際認證,讓消費者買的放心也吃得安心,克盡企業責任為消費者的食用安全把關。 本社全系列商品均不含防腐劑,不經漂白,無添加塑化劑及順丁烯二酸等有害原料,權商品製作過程及廠房和加工環境均符合衛生福利部之法令規定,是消費者能夠安心、放心選購的優良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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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台南市北門區文山里溪底寮100之7號
菸害防制法修法宣導及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醒,菸害防制法修法於112年3月22日施行,電子煙、加熱菸於施行後屬於類菸品,將比照菸品進行管理;賣貨便仍將惟持管制菸害之高標準,對上述商品(含電子煙、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仍繼續維持不得販售,在此提醒買賣家,請勿觸法。
※提醒您:菸類商品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包括但不限於以「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上架菸類商品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法律責任。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並將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不等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動物應施檢疫物應注意事項
1.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3.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用藥注意事項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不得廣告販售未經環保署登記核准之環境用藥,違者處刊登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合法環境用藥應有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可至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
3.環境用藥相關資訊可參考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安全使用宣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