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場說明:
/ 成分 /
麵粉、鮮奶、糖、發酵奶油、酵母、鹽
/ 保存方式 /
冷凍保存三週、無添加防腐劑建議盡快食用(製造日期將標示在包裝袋上)
/ 加熱方式 /
電鍋 - 1/3杯水跳起保溫3分鐘
烤箱 - 預熱140度烤6分鐘
微波爐 - 表面噴水微波10秒(800W微波爐可加長時間)
氣炸鍋 - 140度烤6分鐘
/ 成份說明 /
#鳥越製粉鐵塔法印
產地:日本 廣島縣
成份:小麥粉
#日清製粉山茶花
產地:日本 神奈川縣
成份:小麥粉
#光泉鮮乳(成份無調整)
產地:台灣
原料:100%生乳
#19號發酵奶油(國產乳源使用)
產地:台灣
成份:乳脂、乳酸菌種
#上白糖
產地:日本 福岡縣
成份:原料糖(含1%的轉化糖-葡萄糖和果糖的混合物)
#白玫瑰新鮮酵母
產地:台灣
成份:天然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水分、卵磷脂(大豆提煉)
#科克蘭研磨粉紅鹽
產地:巴基斯坦
成份:粉紅鹽
菸害防制法修法宣導及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醒,菸害防制法修法於112年3月22日施行,電子煙、加熱菸於施行後屬於類菸品,將比照菸品進行管理;賣貨便仍將惟持管制菸害之高標準,對上述商品(含電子煙、加熱菸及其必要組合元件)仍繼續維持不得販售,在此提醒買賣家,請勿觸法。
※提醒您:菸類商品不得以任何代稱之關鍵字刊登,包括但不限於以「果汁、糖果」等規避方式上架菸類商品於網路平台刊登販售法律責任。菸類相關商品均不得於網路販售,否則將有涉違反菸害防制法之嫌,並將處以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百萬以下不等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動物應施檢疫物應注意事項
1.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3.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用藥注意事項
1.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不得廣告販售未經環保署登記核准之環境用藥,違者處刊登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2.合法環境用藥應有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可至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
3.環境用藥相關資訊可參考環保署化學局『環境用藥安全使用宣導網』。